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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8·凯发药业 2025-05-26 09:51:14
在医疗器械代加工模式下,二类械字号产品的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责任划分需以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为核心,结合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》等法规,明确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权责边界。以下从责任主体、监测机制、召回执行三个维度展开分析:
一、责任主体:注册人承担首要责任
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,注册人(即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)是医疗器械全生命**质量**的**责任人。即便产品委托生产,注册人仍需独立承担不良事件监测和召回义务。具体而言,注册人必须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**的质量管理**,包括不良事件监测系统,并配备专职人员处理监测信息。受托生产企业仅需配合注册人完成事件调查、提供生产数据,但不得通过协议转移核心责任。
二、监测机制:注册人主导,多方协同
直报制度:注册人需直接向国家监测系统上报不良事件,并主动收集医疗机构、经营企业的反馈信息,确保信息实时性与完整性。
风险评估:注册人需对不良事件进行分级评估,若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健康的风险,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启动召回程序。
受托方义务:受托生产企业需保存完整生产记录,配合注册人溯源缺陷原因,必要时提供工艺验证、原材料采购等数据。
三、召回执行:分级管理与协作实施
分级标准:根据缺陷严重性,召回分为一级(严重健康危害)、二级(可逆危害)、三级(潜在风险)。二类器械常见为二级或三级召回。
流程要求:注册人需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告(一级召回需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),同时监督受托企业处理缺陷产品。若召回涉及生产环节问题,注册人可要求受托企业协助整改或销毁问题批次。
法律责任:若因受托企业生产不合规导致召回,注册人仍对外承担全部责任,但可依据委托协议向受托方追偿。例如,四川某企业因擅自更改二类器械生产工艺被处罚,注册人虽主动召回产品,仍需承担罚款及信用惩戒。
总结
二类械字号代加工模式下,责任划分的核心逻辑是“注册人主责,受托方配合”。监管部门通过强化注册人质量管理能力审查(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、派驻人员监督)、完善跨区域协同检查机制,确保风险可控。未来,随着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的持续修订,责任链条将进一步细化,推动行业合规化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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